利用、收储中心(点)建设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相关涉农公司等经营主体,且注册地点及经营场所在阆中市辖区内。
(一)各申报主体经营状况、信誉良好,近三年内在涉农项目中无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在项目拟实施地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非集体经济组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肥料化利用。秸秆还田:申报主体应在江南街道、七里街道、河溪街道、沙溪街道、柏垭镇、天宫镇、五马镇、飞凤镇、文成镇、老观镇、水观镇、石滩镇、金垭镇、彭城镇等地推广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腐熟还田、免耕覆盖还田等技术。离田加工:有机肥生产企业正常运行,按时完税,且收集农作物秸秆进行加工利用。应在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项目建设。
(三)饲料化利用。收集农作物秸秆进行青贮(黄贮、裹包、压块)等饲料化利用主体,须配套秸秆收贮加工设施设备,养殖场手续齐全,符合相关要求。应在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项目建设。
(四)收储中心(点)建设。申报主体有前期建设规划并取得用地审批,且建设地点位于阆中辖区范围内。应在2025年7月31日前取得设备设施第三方资产评估报告和审核报告。
(一)肥料化利用。1.秸秆还田2万亩,补助标准40元/亩,补助资金80万元。2.离田加工0.6万吨,补助标准150元/吨,补助资金90万元。
(二)饲料化利用1.08万吨,补助标准150元/吨,补助资金162万元。
(三)收储中心(点)建设。企业、农业经营安博体育在线登录主体、专合社等组织建设秸秆收储库棚、购置机械设备按不超过40%进行补助(已享受农机补贴的不再重复补助),同时,单个企业或业主在生产厂房建设和秸秆综合利用设施设备购置中所获补助,不超过年秸秆综合利用量(吨)(设计利用量)的500倍。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秸秆收储点,其设备购置和生产厂房、库棚建设投资按不超过80%进行补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享受项目补贴的设施设备、厂房租赁或委托给第三方使用经营的,须签订合同,且年保底分红应不低于项目补贴的2.5%。收储中心(点)建设计划补助110万元。
(三)申报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申报书及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有机肥生产企业同时提交近1年完税证明。
本次遴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经营主体自愿申报,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初审后送阆中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再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实施主体。